行政权力清单

对招标人违法采用邀请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