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