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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2.《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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