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以及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