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七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