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六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4.《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