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款:“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障基金;(二)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