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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4.《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下列资金、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四)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资金。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受资金来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