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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指定的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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