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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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