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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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