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