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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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