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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含超标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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