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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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