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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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