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海洋与渔业局
请选择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按规定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0-2011 bb.qingda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