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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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