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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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