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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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