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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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