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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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