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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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