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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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