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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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