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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吊销养殖证。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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