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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买卖、出租、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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