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对农机化统计工作的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山东省农机化统计管理办法》鲁农机计字[2003]50号第二条“农机化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在全社会对农机化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收集整理农机化统计资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