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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详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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