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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详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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