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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销毁的监督- 实施依据详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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