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产值净增较大企业奖励- 实施依据详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1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 第二条第二款: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底兑现。每户新上规模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上述对六区和功能区企业的奖励\,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对四市企业的奖励\,由四市财政承担。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和受奖励企业均应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发展规划。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产值等有关数据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第二条第三款:区、市年度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区、市财政给予主管部门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第三条第一款:对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在项目建设期内\,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额的10%。 第三条第二款:加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150%的标准抵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四条:对当年度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居前两位的区、市\,在第二年度给予100亩工业专项用地指标奖励\,由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