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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预警奖励- 实施依据详细
1.《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二款:“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二款:“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 邮政编码: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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