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依据详细

1.《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5月1日实施);
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4〕85号,2014年8月1日实施);
5.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价检〔2014〕11号,2014年11月7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