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休闲海钓渔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0

  为加强休闲海钓渔船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海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同意在山东省开展休闲渔船及海洋渔业装备检验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农渔检(法)〔2017〕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闲海钓渔船

  休闲海钓渔船(以下简称“海钓船”)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海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二、海钓船经营单位

  (一)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设立,拥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海钓钓场。

  (二)海钓船应由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试点的海钓船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三)海钓船经营单位可以依法成立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组织会员建造海钓船,并由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统一运营和管理;会员应当与海钓俱乐部或海钓协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海钓船航行、作业、停泊安全以及日常维护、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海钓船检验和登记

  (一)海钓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休闲海钓实行捕捞许可和捕捞限额制度的,海钓船还应当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海钓船检验、登记管理权限按照现行渔业船舶管理分工确定。

  (二)海钓船制造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的技术条件评价,并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海钓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海钓船;海钓船应当采用FRP或者铝合金材质制造,船体颜色白色;禁止改造旧船从事休闲海钓经营活动。

  (三)省外建造、购置或者国外进口的海钓船,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运营前申报初次检验。

  (四)海钓船船名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核定,命名规则为“鲁X(地区简称)渔钓8XXXX(数字序号)”。

  四、海钓船船员和海钓人员

  (一)海钓船载员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

  (二)海钓船船员配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海钓船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三)每艘海钓船应当配备1名海钓安全员(可由海钓船船员兼任),指导海钓人员安全登离和海钓,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四)海钓人员应当遵守海钓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海钓安全员管理,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防滑鞋,不得随意向海抛投固体垃圾和倾倒污水;禁止醉酒者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人员登乘海钓船。

  五、海钓船航行、作业和停泊

  (一)海钓船航区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作业区域限定在休闲海钓钓场范围内。

  (二)海钓船应在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营运,航次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风力超过蒲氏7级所有海钓船不得运营,各运营单位海钓渔船具体风力限制标准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海钓船开航前,船长、海钓安全员应当分别对船舶性能和载员人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不超载;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四)海钓船不得违反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海钓船应当遵守鱼类可捕标准规定,经营单位应建立渔获日志制度,实行单次渔获总量控制。

  (六)海钓船停靠码头应具备海钓船安全靠泊、避风、污染防治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条件;码头位置、泊位以及靠泊船只等情况应当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海钓船安全保障

  (一)海钓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在船舷)两侧喷涂休闲海钓专用LOGO,并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讯、定位等安全设备。

  (二)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掌握海钓船出航、返航及海钓人员情况,记录备查,乘员应当实名登记,并为海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海钓安全须知应当张贴于海钓船明显位置,并由海钓安全员在开航前向海钓人员详细讲解。

  (三)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海钓船与陆地间通讯畅通,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做好演习记录;海钓船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钓船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海钓船应当向县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定期签证手续。

  (五)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钓船的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对海钓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建立监管台帐。

  七、附则

  (一)海钓船经营单位对安全环保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具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至2019年8月  日止。


  附件:休闲海钓渔船安全设备特殊要求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附件  休闲海钓渔船安全设备特殊要求

  休闲海钓渔船除具备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以及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位海钓人员应当配备1件认可型救生衣,不得使用工作救生衣代替。

  二、每舷至少配备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救生浮索长度不小于30米。

  三、12米以上休闲海钓渔船应当配备能够容纳核定载员总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和登乘软梯1个。

  四、无驾驶室的休闲海钓渔船应当配备CDMA定位终端,有驾驶室的海钓船应当配备AIS定位终端。

  五、舷侧设置的舷墙或栏杆离甲板高度应不低于0.8米;栏杆高度间距不超过0.38米(距离甲板最近一档不超过0.2米),长度间距不超过1.50米。

  六、配备垃圾储集器以及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